存款帳戶: |
| 如果您申報是退稅,可利用本人、配偶、申報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、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(包括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會信用部等)之支票存款、活期存款、活期儲蓄存款、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,請在申報書上的「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款」欄,將存款單位名稱、存款種類、金融機構總機構代號、帳號及檢查號碼(如您使用之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內容含有英文字母或無法區分分行別、科目、編號等項目,請先向立帳機構洽詢或換用新式存摺,以免退稅款無法撥付,影響您的權益。)、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填寫清楚,若係郵局存款帳戶,請將郵局局號、帳號填寫清楚,國稅局即直接將應退稅款轉帳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,並另通知受退稅人,免去您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之麻煩。既方便又安全,請多加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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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現: |
| 退稅金額未達五千元者(憑單未劃線),可由受退稅人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、私章,逕向台灣銀行臺北市內各營業單位具領。 |
票據: |
| 收到退稅憑單受退稅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、農會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(退稅憑單金額五千元以上者憑單已劃線必須經由交換方可兌領,金額在二萬元以上者並禁止背書轉讓)。 |